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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城市新动向,打造和谐交通环境整治工作启动

发表时间: 2017-08-06 19:41

保山城市新动向,打造和谐交通环境整治工作启动

隆阳区人民政府 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关于开展保山中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

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保山中心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经隆阳区人民政府、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研究,决定从2017年8月11日起开展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路面通行秩序整治

整治范围:东河以西、沙丙路以北、北八环路以南、太保公园以东的中心城区。

整治措施:全面整治交通秩序乱点堵点,重点整治“四驾”(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四乱”(乱停车、乱变道、乱用灯光、乱走车道)、“两闯”(闯红灯、闯禁行)及无牌无证、随意鸣笛、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公交车出租车随意上下乘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市场、商场、医院、学校、车站等周边存在交通乱点的公共场所及周边道路管控,坚决取缔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加强和规范停车泊位管理,提高公共停车泊位周转率和使用效率;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的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制。严查严处渣土车等工程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超速超载、涉牌涉证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车辆限行整治

(一)限行区域:货运机动车(载质量为800千克以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畜力车等限行区域:环城东路(含)以西、沙河(含)以北、北八环(不含)以南区域内所有道路。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板板车)等限行区域:太保路(含)以东、仁和路(不含)以北、霁虹路(含)以西、学府路(含)以南区域。

(二)限行时间:每日7时至22时。

(三)限行措施:通过电子巡逻与执勤人员动态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驶入限行区域道路的限行车辆,加强劝导和处罚力度。中心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邮政、环卫等公共设施建设、维护车辆,渣土车、工程车以及与企业、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确需在规定时间段内进入限行区域的货运车辆,需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入城通行证”,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线路通行。

三、非法营运整治

开展客运站场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对公交车、出租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引导出租车按顺序排队发车经营;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查处,规范停车秩序;对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二三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老年观光车、微型车、轿车”等车辆进行查处;查处客运车辆站外揽客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开展车辆违法违规经营整治,依法从严查处“营转非”和无牌无证车辆从事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出租车、公交车、客货运车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市场源头治理整治

清查电动三四轮车、燃油助力车生产经营单位,对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许可生产的三四轮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和无证照经营以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销售,封存产(商)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五、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非公路旅游观光车上道路行驶、电动三四轮车、人力车在规定时限驶入限行道路、占道及占用公共空间经营、非法营运、乱停乱放等行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开展“拖车行动”。

(二)对违反规定时间进入限行区域的货运机动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在道路巡逻管控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电子警察等科技手段,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非现场抓拍,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电动三四轮车、燃油助力车、摩托车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合法购车发票的,由税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销售商进行处罚。

(四)整治中,对暂扣的各类车辆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一律不予发还;对非法拼装的三四轮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查处的醉酒、饮酒、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理,达到拘留条件的一律拘留;涉及公职人员的,一律向社会曝光,并通报至所属单位。

(五)对阻碍和抗拒公安交通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执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源头治理举报电话:12365 12315

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

交通违法举报电话:2208122

非法营运举报电话:12328

隆阳区人民政府 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