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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通告:加强柴油货车限行管理

发表时间: 2025-01-03 17:14

大连发布通告:加强柴油货车限行管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

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柴油货车污染,推动构建我市绿色运输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外市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本通告中的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二、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范围:

(一)自2025年2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柴油货车通行。

(二)自2025年9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微型、轻型柴油货车通行。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四、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vecc.org.cn/)进行查询。

五、车辆违反本通告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大政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调整优化,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随着我市重点工业源治理的基本完成,移动源的污染日益突出,成为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要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适当扩大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范围,有利于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发挥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的协同合力,推进提升我市柴油货车清洁化水平的。

二、主要内容

《通告》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大政发〔2019〕11号)进行了修改,对限行对象、限行时间和范围、与其他限行规定的关系、车辆标准查询、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理、通告的时效进行了规定。《通告》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通行。自2025年9月1日起,本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轻型和微型柴油货车通行。与《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大政发〔2019〕11号)相比,一是在限行范围上由原中心城区建成区部分范围扩大到中心城区建成区。二是在限行对象上由中、重型柴油货车扩大到柴油货车全部车型。

解读‫单位: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82728955

解读人:‬李丹

(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