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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中心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公众反应与应对

发表时间: 2022-01-31 18:07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

临翔中心城区部分建成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情况,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临翔中心‪城区部分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2022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月31 日,全天候禁燃。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东环线、西至西环线、北至西环线与国道214 线接口处、南至南信桥及东西环线出口。

(三)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

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举报热线:“12345”政府公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七、各乡(镇、街道)、临翔主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来源: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编辑:赵国威

编审:付天美

责编:赵菁菁

总编:彭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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