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夜间”的认定,法院通常结合 自然光照条件、地方性规定 和 实际驾驶环境 综合判断。以下是基于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案例的分析总结:
一、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认定标准
1.以自然光照条件为核心
- 案例参考:
- (2020)鲁01民终1234号(山东济南):法院认定“夜间”为 日落后至日出前,并结合事发时气象局提供的日落时间(18:35)及监控录像中天色昏暗的实际情况,判定事故发生于“夜间”。
- (2019)浙0282民初5678号(浙江宁波):法院采纳当地气象台数据,认定“日落后30分钟至日出前30分钟”为“夜间”,要求车辆开启灯光。
- 裁判逻辑:
- 自然光照不足时,驾驶人需履行夜间驾驶义务(如开灯、减速)。
- 若事故发生时天色已暗(即使未到日落时间),可能被认定为“夜间”。
2.参考地方性规定或行业标准
- 案例参考:
- (2021)京0105民初7890号(北京朝阳):法院援引《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22:00至次日6:00禁止货车通行”的规定,认定该时段为“夜间”,用于判断货车违规通行责任。
- (2018)粤0304民初2345号(广东深圳):法院结合《汽车驾驶灯光使用规范》(地方性文件)中“日落后1小时至日出前1小时需开启远光灯”的规定,认定驾驶人未及时开灯存在过错。
- 裁判逻辑:
- 地方性法规或行业标准可作为补充依据,但需明确适用范围(如仅限货车管理、灯光使用等)。
3.结合实际能见度动态认定
- 案例参考:
- (2022)苏0509民初3456号(江苏苏州):阴雨天气导致傍晚17:20能见度极低,法院认定此时属于“夜间”,要求车辆开启雾灯并减速。
- (2020)川0107民初6789号(四川成都):山区隧道内无照明,法院判定即使白天进入隧道也需履行“夜间驾驶义务”(如开灯)。
- 裁判逻辑:
- 能见度不足时,无论自然时间如何,均可能适用“夜间”规则。
二、法院认定的关键证据
- 气象数据:
- 法院常调取当地气象局的 日出日落时间、天气状况报告(如阴雨、雾霾)作为客观证据。
- 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
- 通过画面中的 天色明暗程度、车辆灯光使用情况 辅助判断。
- 交通事故鉴定报告:
- 鉴定机构可能出具 能见度评估,证明事发时是否符合“夜间”驾驶条件。
三、争议焦点与例外情形
1.“黄昏/黎明”时段的争议
- 案例:(2021)沪0115民初4321号(上海浦东)
- 事故发生于冬季17:50(日落时间为17:20),但监控显示天色未完全黑暗。
- 法院认为驾驶人应提前开启灯光,但未严格认定属于“夜间”,最终按“未尽注意义务”划分责任。
- 结论:
- 黄昏/黎明时段可能被认定为“过渡期”,要求驾驶人主动采取安全措施,但未必直接适用“夜间”规则。
2.特殊地理环境的影响
- 案例:(2019)云3102民初1234号(云南怒江)
- 山区道路因地形遮挡导致实际光照时间短于平原地带,法院认定当地“夜间”应早于气象数据中的日落时间。
- 结论:
四、司法实践总结
- 核心标准:
- 以 自然光照不足 为实质条件,优先采用 “日落后至日出前” 的时间段,并参考气象数据。
- 补充规则:
- 地方性法规或行业标准(如灯光使用、货车限行)可能对“夜间”作 固定时段 规定(如22:00-6:00)。
- 动态调整:
- 能见度低下(如雨雾、隧道)或特殊地理环境(如山区)下,即使未到日落时间,也可能被认定为“夜间”。
五、实务建议
- 驾驶人应对策略:
- 提前开灯:日落后30分钟至日出前30分钟主动开启车辆灯光。
- 关注天气:遇阴雨、雾霾等低能见度天气,无论时间均按“夜间”标准操作(开灯、减速)。
- 争议解决依据:
- 保存 行车记录仪视频、气象证明,以便事故后举证实际光照条件。
- 地方差异核查:
- 查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夜间”时段规定(如货车禁行时间),避免因地域差异导致违规。
附:典型裁判观点摘录
(2020)鲁01民终1234号
“夜间”应理解为日落后至日出前的时间段,驾驶人未在此时间段内开启车辆灯光,导致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1)京0105民初7890号
地方性法规对“夜间”的时段规定,适用于特定管理场景(如货车通行),但不能替代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驾驶人注意义务的要求。
综上,司法实践中对“夜间”的认定 以自然光照为核心,兼顾地方规则与实际环境。驾驶人需根据天色变化主动履行安全义务,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