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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公安局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提案的反馈与行动概览

发表时间: 2025-07-14 22:50

湖州市公安局关于市九届人大三次第197号建议的答复函

高云龙代表:

  您在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关注民生需求,在新国标背景下放开电动摩托车禁令的建议》(第197号)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警种进行了仔细研究并认真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禁摩”政策趋势

  作为城市交通工具发展史的中间产物,摩托车具有与自行车相似的行驶轨迹,其特点为自由、随意,而其属性为机动车,对其他机动交通工具的干扰更大。城市交通系统应符合社会资源使用效率最大优先原则,但摩托车并不是一种高效率交通工具。据测算,单人乘坐大型公交车动态占有道路面积仅为1平方米,出租车为8平方米,摩托车为10平方米,私家车为14平方米,摩托车的人均动态占地面积仅次于私家车,但运行效率却远低于公交车。

  自1985年北京率先发起“禁摩令”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近两百个城市实施了对摩托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的专门管控措施,大多数城市管控措施日趋严格,其中以北京、广州、深圳的大规模整治最为典型。各个城市实施过程中在区域、时间段和车辆类型上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一)区域内全天禁摩;(二)对部分时段、路段禁行;(三)按排量、车型对部分类型摩托车实施禁行。除了限制通行,武汉无锡等一些城市也对摩托车上牌登记进行控制,控制摩托车保有量

  二、“禁摩”政策成效

  从各地经验来看,“禁摩”政策成效主要有以下三大方面:

  (一)降低摩托车引发交通事故量。摩托车通行速度较快,驾驶稳定性较差,加之不遵守通行规则的行为普遍,较易导致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较汽车而言安全防护性能差,引发交通事故伤亡率较高,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实施严格的“禁(限)摩”管理,配合摩托车总量控制和专项整治行动等措施,摩托车引发交通事故及严重程度有所下降。

  (二)有效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摩托车超速行驶、随意变道、违法载人、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高发,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无证无牌摩托车,执法难度较大。实施对摩托车严格管控措施,能够对改善道路通行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三)间接推动绿色交通的发展。摩托车禁限行后,居民出行方式中摩托车出行比例大幅度降低。针对摩托车适宜的中、短距离出行,公共汽车和非机动车成为转移的主要出行方式,步行和私家车成为转移的次要出行方式。

  三、“禁摩”政策实践

  湖州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践行“两山”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于2018年6月30日发布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决定在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规定以下区域全天候禁止摩托车通行:一是主城区块,即三环北路、天字圩路、二环东路、二里桥路、环城南路、杭长桥中路、杭长桥北路、同心路围合的区域;二是长田漾区块,即太湖路(含)、弁山大道、同心路、三环北路围合的区域;三是滨湖区块,即太湖路(含)、滨湖大道、长兜港、太湖围合的区域。2019年3月5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湖州市中心城区摩托车部分区域禁止通行管理办法》,对禁止摩托车通行等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我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在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的通道入口处设置了禁止摩托车驶入的标志。

  近年来,湖州全面推进快速路、地面道路建设,并依托互联网平台出现了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新型交通出行模式,公交出行体系进一步优化发展,为城市交通畅通提升了较好的基础条件,不仅较好满足了城市交通运量大、通行距离长的需求,也逐步填补了禁摩后交通供给上的空白。而电动摩托车具有的交通出行功能也逐步减弱,更多的偏向休闲娱乐功能,其管理内容也发生转变。因此,电动摩托车作为交通出行工具的角色并非不可或缺。

  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我市已全面禁止非标电动车上路,持续坚定的在电动自行车领域查处违法和规范引导。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巩固我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成果,根据市政府以及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相关通知和行动方案部署要求,自2023年4月15日起,全市已多次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综合考虑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治生态环境(噪音、空气)需要,研判认为应该继续贯彻执行湖州市摩托车禁行限行政策,暂不对“禁摩”政策作出调整。对于您的建议已吸收纳入储备。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州市公安局

2023年6月20日